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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游戏下载app:头条|二月版权热点

发布时间:2024-03-28 23:11:48 来源:爱游戏软件 作者:ayx爱游戏app下载  

  小程序服务提供者不必然因小程序中内容侵权构成帮助侵权;合法来源不能作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有效抗辩;具有一定创作高度的产品使用手册受著作权法保护;未经许可将音乐作品部分作为短视频配乐上传淘宝平台,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围绕同一主题拍摄的短视频,若构成实质性相似则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国外热点包括:美国法院驳回作者对OpenAI的版权侵权诉讼;意大利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请求电信监督管理的机构公开反盗版系统“盗版盾牌”的运行信息;美国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撤销对考克斯通讯公司的盗版损害赔偿裁判;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认为下级法院逆向得出的裁决缺乏证据;菲律宾知识产权局盗版网站自愿屏蔽机制生效。

  某(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某应用软件的著作权人,与武某签订订阅产品合作协议,约定武某在某(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用软件特定专区内创作作品,前述作品著作权由武某享有,武某将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修改、制作、复制、发行、数字化制品的权利及维权权利授予某(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之后,某(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授予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现由长沙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在线听阅”“咯咯呜”“回播”三个小程序,未经许可传播涉案作品;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作为小程序平台服务提供者,未尽到相应义务,涉嫌帮助侵权。有鉴于此,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前述二公司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长沙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直接侵权,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涉案行为不构成帮助侵权。

  对争议较大的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杭州中院认为:首先,小程序服务提供者服务器数据不保存于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故其提供的服务不属于自动缓存或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小程序用户点击播放按钮时网页未发生跳转,并不提供指向或含有具体作品的网页链接,故其提供的服务也不属于搜索或链接服务;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属于单纯的网络自动传输服务或自动接入服务。因此,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对小程序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服务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提及的服务类型。其次,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起诉前并未收到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的侵权通知,作为小程序平台服务提供者,并不具有对小程序内所有信息进行事前审查的能力和义务,对涉案侵犯权利的行为并不存在明知的情形。综上,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不构成帮助侵权。

  郑某与沈阳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分别就“招财童子”系列作品申请版权登记证书,作品类型为美术作品。郑某声明“招财童子”动漫形象及相关美术作品、动漫作品系职务作品,著作权及维权权利由沈阳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享有。沈阳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现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京剧戏曲脸谱笔、钥匙扣、相框等产品上使用了上述美术作品。原告沈阳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认为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实施前述行为,侵害了其对涉案美术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购买自北京某文化中心,合法来源,不侵犯沈阳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著作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未经沈阳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许可在网络环境下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其销售的与沈阳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张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产品属于以出售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复制件的行为,构成发行权侵权;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在网络环境下向公众展示有关被控侵权产品的图片,该行为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但仅适用于免除发行权侵权的赔偿相应的责任承担,不能免除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赔偿相应的责任承担。原因主要在于,根据著作权法第59条规定,合法来源抗辩仅适用于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或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及其所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

  芯源公司从事高性能数模混合半导体芯片的设计、开发、制造和销售,将其对应型号名为“MP9486A”的数据手册进行了版权登记,作品类别为文字。原告芯源公司主张该数据手册系专对于不同芯片产品的基本构思独立编写的使用手册,具体包含产品特性、应用、封装、工作原理及典型性能等描述。世强公司运营的网站在销售电子元件时提供该手册下载,且该手册与芯源公司主张权利的说明手册除版本号外其余内容均一致,因此起诉世强公司侵权。被告世强公司认可该说明书系其自行上传,但目前已将被诉说明书下架,并称内容来自于网络检索,无法明确具体来源,此外,芯源公司要求保护的产品使用手册不具备独创性,并非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故其不构成侵权。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独创性是作品的认定核心和实质要件,通常包括独立完成的智力劳动所反映的思维逻辑与个性表达。判断功能性作品有没有独创性,应当从作品是否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在表达形式上有没有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或与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的差异进行判断。本案中,涉案数据手册依附于特定产品存在,虽然内容固定,但对某一芯片的主要技术特征、典型应用场景、产品性能等进行描述时存在很明显的取舍,在内容、文字的组合编排上也凸显了独特个性,融入了制作者的聪明才智,语言表达在该领域内不具有公共性,因此应认定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并予以保护。

  4 未经许可将音乐作品部分作为短视频配乐上传淘宝平台,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某公司经许可授权获得歌曲《白月光和朱砂痣》的词、曲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后发现被告某纺织品公司在淘宝店铺的商品介绍短视频中使用该音乐作为背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侵犯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接到诉状后,被告很快删除视频,认为其售卖的商品与背景音乐无关且使用音乐的时长较短,没有利用该音乐作品获利,对原告不会产生任何损害。

  法院认为,满足两个条件即构成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一是没有经过授权将作品上传置于信息网络中;二是对公众开放,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本案中,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涉案音乐作品部分作为短视频背景音乐,并上传至淘宝平台,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浏览,该行为侵犯了涉案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关于合理使用音乐作品的空间,《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做出了规定,其核心标准是在合理限度内非营利性使用,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将音乐作品部分作为商品介绍短视频的背景乐并在淘宝平台发布,系出于营利目的使用,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关于著作权侵权与时长的关系,法院认为,无论使用作品全部还是部分,只要使用的部分具有独创性,就构成对音乐作品的侵权。综上,被告侵犯了涉案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损失的法律责任。

  原告杨某某系抖音平台的实名注册用户,其发布各类原创短视频,具有较高知名度。原告发现海伦司公司通过其抖音企业账号发布的多个短视频,存在对其短视频的剧情、创作元素、场景、道具、互动情节、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及具有较强独创性的情节进行抄袭、剽窃的情形,故诉至法院。被告海伦司公司辩称,原告的短视频从“街头配对”模式到视频内容的组合环节,如隔空对话、上下对话、相互提问到寻找对方再到终极挑战等环节,均不是原告首创,此前已经有用户发布相应的模式和活动环节,不能由原告独占独享;被告的涉诉视频与原告主张权利的视频系有明显区别,二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控侵权短视频与涉案短视频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判断两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关键是两者相似的部分是属于思想还是表达,以及相似部分是否属于杨某某的独创性表达。据此分析比对,两者同主题的短视频构成实质性相似,海伦司公司侵犯了杨某某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被控侵权视频与涉案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审法院已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比对,法院予以认同。此外,从普通观察者对涉案视频的整体内在感受的视角出发,将被控侵权视频与涉案作品进行比对,两者在出场、隔空对话、问答采访、做动作猜词语游戏、转身等流程环节的设置、先后顺序上基本一致,而在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具体情节、人物对白等更加具体细致的层面的表达上亦构成近似;结合被控侵权视频使用部分涉案作品具备独创性的具体情节设定、人物关系、人物对白的情况,可以认定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综上,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美国多位作家曾起诉OpenAI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来训练人工智能模型构成“大规模系统性地盗窃”,属于侵犯版权,并且指控OpenAI故意改变版权管理信息,违反了《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

  近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地区法官Araceli Martínez-Olguín作出裁决,驳回作者的版权侵权诉讼和DMCA索赔。法官认为,首先作者声称“OpenAI语言模型的每一次输出都是侵权的衍生作品”是不充分的,原告既未能解释这些输出意味着什么,也未证明任何特定的输出与他们的作品基本相似或根本相似。其次,原告没有OpenAI故意删除版权信息的证据,法官认为即使这一指控真实,也没有证据说明删除行为是恶意的。第三,原告认为OpenAI不说明训练ChatGPT使用了哪些互联网作品是故意促使侵权发生,但原告未找出相关的判例法证明没有披露此类信息和删除版权管理信息与故意导致侵权有联系。最后,原告声称OpenAI在没有版权管理信息的情况下发布作品违反了DMCA,法院裁定不成立,因为OpenAI并没有发布作品的完整副本。

  2 意大利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请求电信监督管理的机构公开反盗版系统“盗版盾牌”的运行信息

  近日,意大利的反盗版系统“盗版盾牌”(Piracy Shield)已经上线运营近一个月,该平台将通过覆盖更多的互联网供应商与更快地处理盗版报告以改进之前的屏蔽方法。但该系统在线阻止盗版内容时,合法内容也面临被阻止的风险,许多合法网站因此遭到快速地封锁。

  意大利互联网用户、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网络专家等都希望电信监督管理的机构(AGCOM)或系统负责人能说明原因并提供应对措施。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组织代表Assoprovider向AGCOM呼吁,“盗版盾牌”的错误封锁已经影响到许多互联网供应商的合法利益,或将使其成为与非法封锁有关的法律索赔的一方,希望AGCOM根据书面申请使其行使访问运行的相关文件、域名和IP地址的权利。

  多家唱片公司曾起诉互联网供应商考克斯通讯公司(Cox Communication)(以下简称“考克斯”)未能及时终止版权侵犯者的链接,应当承担间接侵犯版权的责任。美国弗吉尼亚州的地方法院裁定考克斯对其盗版用户负有责任并责令其支付10亿美元的损害赔偿。

  近日,美国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撤销了对考克斯的10亿美元盗版损害赔偿。首先,上诉法院认为原告唱片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考克斯直接从盗版活动中获利,因此不对用户的盗版行为承担间接责任。虽然唱片公司认为考克斯的行为吸引了潜在的盗版者并有证据显示考克斯平台超过10%的流量可能与盗版有关,但上诉法院称“没有一点证据说明客户选择考克斯的互联网服务是因为提前了解了考克斯对侵犯权利的行为的宽大处理”。其次,上诉法院认为共同侵权任旧存在,有证据说明考克斯知道在其网络上发生了重复侵犯版权行为,但由于不想损失收入,选择继续提供互联网服务。因此上诉法院撤销损害赔偿裁决并发回重审。

  美国流媒体翻录网站运营商Yout曾起诉美国唱片业协会(RIAA),并要求州法院宣布其提供的服务不侵权。州法院认为Yout未能证明其没有规避YouTube的技术保护的方法,因此驳回此案。Yout提出上诉,认为YouTube翻录工具并没有违反《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一是YouTube是否采用了有效控制版权作品访问的技术措施,二是如果采用,那Yout服务是否规避了这些措施的控制。

  近日,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举行听证会,Yout表明,首先YouTube可能实施过专门防止翻录视频文件的技术措施,但即使没有像Yout一样的工具,技术措施也非常容易规避。其次在该案件中YouTube应当作为当事人发表意见,说明其采用的技术措施是什么,目的是为避免访问、防止复制还是有其他用途。RIAA表示,第一,YouTube使用的签名值是一种技术措施,即需要由Java(一种多范式高级解释型编程语言)读取和解释的签名机制,在一般的情况下,会阻止人们下载音乐视频。第二,技术措施的意图并不重要,DMCA规则着眼于在正常操作的流程中是否规避了技术措施。上诉法院的法官Sullivan认为下级法院似乎是用逆向思维的方式得出的裁决,从诉状中无法得知YouTube的技术措施是如何工作的,没有证据,也没有专家意见。法官表示很明显还有别的的技术措施,但这也只是猜测。

  近日,菲律宾知识产权局颁布的《关于自愿性行政网站屏蔽规则》(简称“网站屏蔽规则”)正式生效,允许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屏蔽盗版网站。《网站屏蔽规则》规定,版权所有人或权利持有人能够最终靠已核实的投诉向菲律宾知识产权局的知识产权执法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发出屏蔽或禁止访问盗版网站的请求。

  为落实《网站屏蔽规则》,知识产权局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签署了谅解备忘录,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承诺按照知识产权局的要求自愿屏蔽盗版网站。此外国家电信委员也承诺将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