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湖南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1690号
郑总:13786538932(微信同号)
业务1部:0735-2161318
业务1部:0735-2161338
传真:0735-2161318
地址:湖南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1690号
郑总:13786538932(微信同号)
业务1部:0735-2161318
业务1部:0735-2161338
传真:0735-2161318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6月10日,天津市红桥区商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分决议书(津市监红罚〔2020〕498号),触及天津市衡器厂运营服务部。
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天津市商场主体信誉信息公示体系查询到当事人未报送公示2018年度、2019年度年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挂号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所指的“企业法人收取《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后,满6个月没有展开运营活动或许中止运营活动满1年的”违法行为。经同意后予以立案查询。
现查明:当事人未报送2018年度、2019年度年报,且自2018年7月1日以来未进行交税申报,通过当事人挂号的居处或许运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上述行为满意“企业法人收取《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后,满6个月没有展开运营活动或许中止运营活动满1年的”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企业基本状况(户卡);2.天津市商场主体信誉信息公示体系网页截图;3.执法人员现场查看时制造的《现场笔录》;4.税务部分出具的未进行交税申报证明;5.期限供给资料通知书等。
我局于2021年3月15日向当事人布告了行政处分听证奉告书,自布告发布之日起通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说、申辩定见,也未要求举办听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挂号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所指的“企业法人收取《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后,满六个月没有展开运营活动或许中止运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挂号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消、宣告破产或许因其他原因中止经营,应当向挂号主管机关处理刊出挂号”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挂号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挂号主管机关能够依据状况别离给予正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撤消《企业法人经营执照》的处分:(三)不依照规则处理刊出挂号的”规则,决议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如下: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分决议,可在收到本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或许天津市商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分不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