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贩用鬼秤成年男子上秤不足60斤 这不是开玩笑呢吗?_爱游戏下载app|爱游戏软件|ayx爱游戏app下载

地址:湖南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1690号

郑总:13786538932(微信同号)

业务1部:0735-2161318

业务1部:0735-2161338

传真:0735-2161318

邮箱:1780552943@qq.com


新闻中心

首页 > 新闻中心

爱游戏下载app:商贩用鬼秤成年男子上秤不足60斤 这不是开玩笑呢吗?

发布时间:2024-05-18 01:26:23 来源:爱游戏软件 作者:ayx爱游戏app下载  

  近日,甘肃兰州一男子魏某报警称其在出售紫铜棒时,发现严重“缺斤少两”现象。

  经了解,魏某有一批600公斤左右的铜排紫铜棒需要出售,利用互联网搜索联系到商贩葛某,双方过秤进行紫铜棒买卖交易时,魏某察觉交易时的400公斤重量与实际重量不符,多次与葛某核实磅秤是否准确,均得到葛某的肯定回答。

  魏某表示,两名成年男子站在商贩的电子秤上都不足30公斤,认为商贩少给自己了1万多元。

  民警仔细检查葛某自带的磅秤,再三询问下,葛某掏出遥控器,承认其利用遥控器更改铜棒重量的接收器,虚假称重获取不法利益。

  目前,魏某的损失如数追回,嫌疑犯葛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侦办工作正在进行中。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浩认为,针对类似案例,可从经营者和消费的人两个层面分别进行分析。

  行政责任层面,如果经营者使用了以欺诈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实施上述行为的经营者,将进行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来得到的,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层面,如果经营者在经营中缺斤短两,且因此非法获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其行为将涉嫌构成诈骗罪。

  对于消费者而言,律师建议消费的人在买产品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好购物凭证、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先行与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或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民事层面,若遇到上面讲述的情况,消费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三”。如果“退一赔三”的金额不足500元,以500元为最低标准做赔偿。

  近日,甘肃兰州一男子魏某报警称其在出售紫铜棒时,发现严重“缺斤少两”现象。

  经了解,魏某有一批600公斤左右的铜排紫铜棒需要出售,利用互联网搜索联系到商贩葛某,双方过秤进行紫铜棒买卖交易时,魏某察觉交易时的400公斤重量与实际重量不符,多次与葛某核实磅秤是否准确,均得到葛某的肯定回答。

  魏某表示,两名成年男子站在商贩的电子秤上都不足30公斤,认为商贩少给自己了1万多元。

  民警仔细检查葛某自带的磅秤,再三询问下,葛某掏出遥控器,承认其利用遥控器更改铜棒重量的接收器,虚假称重获取不法利益。

  目前,魏某的损失如数追回,嫌疑犯葛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侦办工作正在进行中。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浩认为,针对类似案例,可从经营者和消费的人两个层面分别进行分析。

  行政责任层面,如果经营者使用了以欺诈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实施上述行为的经营者,将进行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来得到的,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层面,如果经营者在经营中缺斤短两,且因此非法获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其行为将涉嫌构成诈骗罪。

  对于消费者而言,律师建议消费的人在买产品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好购物凭证、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先行与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或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民事层面,若遇到上面讲述的情况,消费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三”。如果“退一赔三”的金额不足500元,以500元为最低标准做赔偿。

  亲爱的用户,“重庆”客户端现已正式改版升级为“新重庆”客户端。为不影响后续使用,请扫描上方二维码,及时下载新版本。更优质的内容,更便捷的体验,我们在“新重庆”等你!

  ①重庆日报报业集团授权华龙网,在网络上使用、发布、交流集团14报1刊的新闻信息。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重庆日报报业集团任何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华龙网”或“来源:华龙网-重庆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有关规定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华龙网”的作品,系由本网自行采编,版权属华龙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华龙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有关规定法律责任。

  ③ 华龙网及其新重庆客户端标明非华龙网的确定来源或未标注华龙网LOGO、名称、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非原创作品。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华龙网联系,联系邮箱:。

  附:重庆日报报业集团14报1刊:重庆日报 重庆晚报 重庆晨报 重庆商报 时代信报 新女报 健康人报 重庆法制报 三峡都市报 巴渝都市报 武陵都市报 渝州服务导报 人居周报 都市热报 今日重庆

  华龙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最佳浏览环境:分辨率1024*768以上,浏览器版本IE8以上)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西段106号10栋移动新媒体产业大厦 邮编:401121 广告招商 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