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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兰州一男子魏某报警称其在出售紫铜棒时,发现严重“缺斤少两”现象。
经了解,魏某有一批600公斤左右的铜排紫铜棒需要出售,利用互联网搜索联系到商贩葛某,双方过秤进行紫铜棒买卖交易时,魏某察觉交易时的400公斤重量与实际重量不符,多次与葛某核实磅秤是否准确,均得到葛某的肯定回答。
魏某表示,两名成年男子站在商贩的电子秤上都不足30公斤,认为商贩少给自己了1万多元。
民警仔细检查葛某自带的磅秤,再三询问下,葛某掏出遥控器,承认其利用遥控器更改铜棒重量的接收器,虚假称重获取不法利益。
目前,魏某的损失如数追回,嫌疑犯葛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侦办工作正在进行中。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浩认为,针对类似案例,可从经营者和消费的人两个层面分别进行分析。
行政责任层面,如果经营者使用了以欺诈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实施上述行为的经营者,将进行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来得到的,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层面,如果经营者在经营中缺斤短两,且因此非法获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其行为将涉嫌构成诈骗罪。
对于消费者而言,律师建议消费的人在买产品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好购物凭证、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先行与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或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民事层面,若遇到上面讲述的情况,消费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三”。如果“退一赔三”的金额不足500元,以500元为最低标准做赔偿。
近日,甘肃兰州一男子魏某报警称其在出售紫铜棒时,发现严重“缺斤少两”现象。
经了解,魏某有一批600公斤左右的铜排紫铜棒需要出售,利用互联网搜索联系到商贩葛某,双方过秤进行紫铜棒买卖交易时,魏某察觉交易时的400公斤重量与实际重量不符,多次与葛某核实磅秤是否准确,均得到葛某的肯定回答。
魏某表示,两名成年男子站在商贩的电子秤上都不足30公斤,认为商贩少给自己了1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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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魏某的损失如数追回,嫌疑犯葛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侦办工作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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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层面,如果经营者使用了以欺诈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实施上述行为的经营者,将进行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来得到的,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层面,如果经营者在经营中缺斤短两,且因此非法获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其行为将涉嫌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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